上海兴海陆锅炉有限公司

上海佐佑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兴海陆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5民初49791号之三
原告:上海佐佑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彭静莉,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韦艳丽,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震华,男,上海佐佑自控科技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上海兴海陆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鲍殷豪,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方山县煦泰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方山县圪洞镇糜家塔村。
法定代表人:张永庆。
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49791号财产保全裁定,裁定冻结被告上海兴海陆锅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元。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上海兴海陆锅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兴海陆锅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的查封。
审 判 长  邢 怡
人民陪审员  朱玲芳
人民陪审员  沈慧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