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兴海陆锅炉有限公司

上海佐佑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兴海陆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5民初49791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佐佑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彭静莉。
委托代理人韦艳丽,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兴海陆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磊。
委托代理人鲍殷豪,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佐佑自控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兴海陆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上海兴海陆锅炉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反诉被告上海佐佑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5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上海兴海陆锅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佐佑自控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邢 怡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陆佳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