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8民初22045号之一
原告:***,男,1954年10月23日出生,回族,户籍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昌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兴海陆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9565号1幢1层C区1701室。
原告***与被告上海兴海陆锅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3,6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