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327民初2660号
原告:遵义晟奥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凤冈县何坝镇何坝社区下沙坝组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076001173X。
法定代表人:黄文彦,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胜勇,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漫玲,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腾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冈县龙泉镇解放路王家巷建筑一公司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688444258N。
法定代表人:朱克学,公司总经理。
原告遵义晟奥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腾兴建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遵义晟奥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以已与被告贵州腾兴建筑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遵义晟奥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80元,减半收取2890元,由遵义晟奥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艳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简希舜
书 记 员 陆 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