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腾兴建筑有限公司

贵州腾兴建筑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73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腾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凤冈县龙泉镇解放路王家巷建筑一公司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688444258N。
法定代表人:朱克学,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栋,贵州元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漫铃,贵州元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先冲,重庆市开州区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恩齐,男,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伯祥,男,1967年3月5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中控大通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坪镇中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314207274X。
法定代表人:蒲耘,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贵州腾兴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恩齐、遵义中控大通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控大通公司)、付伯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20)黔0321民初8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中,腾兴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付伯祥与案外人李崇毅、彭承清三人合伙的协议一份,付伯祥认可该合伙协议的真实性,并陈述合伙事务主要是李崇毅具体负责,***对该协议表示不清楚,与其无关,合同相对方为腾兴公司。付伯祥向本院提交了以腾兴公司名义为务工人员购买保险和开具税票的凭证,拟证明腾兴公司允许付伯祥等人以公司名义经营案涉项目。
本院认为,***与曹恩齐、腾兴公司项目部之间签订的合同系无效合同,一审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然而,***坚持认为其实际履行合同的相对方为腾兴公司,但经审理查明,付伯祥与案外人李崇毅、彭承清之间系合伙关系,三人借用了腾兴公司的资质与被上诉人中控大通公司之间签订了承包合同,加之付伯祥自认项目部印章是自行雕刻的,因此,对于***履行施工合同的真实相对方,系本案的争议焦点。还查明,李崇毅在项目中负责与大通公司对接具体事务,本案应当追加付伯祥的另外两名合伙人,以查明合同的真实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20)黔0321民初84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腾兴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82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梁华勇
审 判 员 胡晓波
审 判 员 陈 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邹 波
书 记 员 金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