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腾兴建筑有限公司

璧山区胜明建筑租赁站与贵州腾兴建筑有限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执5373号
申请执行人:璧山区胜明建筑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兴隆街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NA5YF0NN31。
被执行人:**,男,侗族,1983年01月12日出生,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4年01月07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
被执行人:贵州腾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龙泉镇解放路王家巷建筑一公司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688444258N。
本院在执行璧山区胜明建筑租赁站与贵州腾兴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20民初87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贵州腾兴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
2、被执行人贵州腾兴建筑有限公司,**,**未申报财产,未履行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贵州腾兴建筑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措施。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无证券、无工商登记,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经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该案已穷尽强制措施,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仍有112000元及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20执537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或本院依职权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川
审判员胡克中
审判员鲍仲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吴义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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