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7执20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被执行人:贵州腾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冈县龙泉镇解放路王家巷建筑一公司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6884444258N。
法定代表人:朱克学,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327民特684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执行贵州腾兴建筑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贵州腾兴建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人民币284,068元,并承担执行申请费4,161元。执行中,已执行到位案款50,000元,剩余案款234,068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腾兴建筑有限公司达成如下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贵州腾兴建筑有限公司在2022年1月28日前支付案款50,000元,剩余案款在2022年9月30日前全部付清。由于和解履行期限较长,和解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0327执207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贵州腾兴建筑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钱省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肖 斌
书 记 员 石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