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602民初2317号
原告延安万帮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升虎,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枣园镇上砭沟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2338709236R
被告陕西星光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东光,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3号旺都1幢3单元22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00698441712P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安万帮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星光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安万帮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安万帮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46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773元。
审 判 员 张 虎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马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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