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765号
原告陕西星光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白光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斌凡,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陕西星光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因不服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0]第2049号裁决书,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诉陕西星光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先于本案受理。以上两案基于同一事实,互为原、被告,依法应当合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陕0113民初4138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穆 瑾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马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