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西山矿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同福新煤业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10民申1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霍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库彩虹,山西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同福新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乡宁县管头镇上善村。
法定代表人郑俊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山西西山矿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西铭路24号。
法定代表人薛润根,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同福新煤业有限公司、山西西山矿业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2017)晋1029民初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本案出现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请求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再审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六个月申请再审期限,且其提供的李斌、冯春虎等人的证明及证言,不足以推翻原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向红
审判员  李坤鹏
审判员  刘临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卢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