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02执恢3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显明。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花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花园肥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花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花园肥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702民初34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2021年8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花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花园肥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并未按生效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平台、市场监督、不动产登记、证券保险等部门进行了协查,结果如下:
一、2021年8月18日、11月1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
二、2021年11月16日向常德市房产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房屋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但执行人涉及多案,故暂时无法处置;
三、2021年8月18日分别向银行、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
四、2021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花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花园肥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其生产经营、债权、股权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资产。
2021年8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11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花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花园肥业科技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17年10月1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002652元,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发现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702执恢327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文红
审 判 员 刘 沫
审 判 员 何李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朱一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