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澧县永兴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澧县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23民初1812号 原告:澧县永兴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浦街道办事处襄阳居委会临江东路(黄沙湾)。 法定代表人:黄**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街道鼎城社区大湖路(丰华超市左旁)。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澧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小西门居委会书香苑小区C栋四单元502室。 负责人:***。 被告:澧县金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解放路698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欧阳宏。 原告澧县永兴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澧县分公司、澧县金和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澧县永兴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法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澧县永兴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