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永兴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澧县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23财保74号
申请人:澧县永兴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浦街道办事处襄阳居委会临江东路(黄沙湾)。
法定代表人:黄**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街道鼎城社区大湖路(丰华超市左旁)。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澧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小西门居委会书香苑小区C栋四单元502室。
负责人:***。
被申请人:澧县金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解放路698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欧阳宏。
申请人澧县永兴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8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澧县永兴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澧县分公司、澧县金和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8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澧县永兴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 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