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澧县永兴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澧县分公司等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723执保159号 申请执行人:澧县永兴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 法定代表人:黄**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鼎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澧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 负责人:***。 被执行人:澧县金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澧县。 法定代表人:欧阳宏。 澧县永兴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湖南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澧县分公司、澧县金和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执行人澧县永兴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2023年7月5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澧县永兴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澧县分公司、澧县金和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南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澧县分公司、澧县金和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8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