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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家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23民初1148-2号 原告:湖南家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三组。 负责人:**,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街道鼎城社区大湖路(丰华超市左旁)。 负责人:**,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家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顺建筑租赁公司)与被告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家顺建筑机械租赁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建筑公司已向家顺建筑租赁公司支付了设备租赁费,现家顺建筑租赁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家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3元,减半收取1456.5元,由湖南家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王 琼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