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23民初1148-2号
原告:湖南家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三组。
负责人:**,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街道鼎城社区大湖路(丰华超市左旁)。
负责人:**,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家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顺建筑租赁公司)与被告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家顺建筑机械租赁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建筑公司已向家顺建筑租赁公司支付了设备租赁费,现家顺建筑租赁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家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3元,减半收取1456.5元,由湖南家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王 琼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