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家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723执保10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家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三组。 负责人:**,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街道鼎城社区大湖路(丰华超市左旁)。 负责人:**,公司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家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顺建筑租赁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建筑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0649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 助理  王 琼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