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723执保10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家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三组。
负责人:**,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街道鼎城社区大湖路(丰华超市左旁)。
负责人:**,公司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家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顺建筑租赁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建筑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0649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 助理 王 琼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