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荣友建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澧县分公司、湖南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3民初3405号
原告:澧县荣友建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群星居委会六组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澧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小西门居委会书香苑小区C栋四单元502室。
负责人:***。
被告:湖南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街道鼎城社区大湖路(丰华超市左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澧县荣友建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澧县分公司、湖南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澧县荣友建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澧县荣友建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澧县荣友建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320元,减半收取52660元,由原告澧县荣友建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方 芳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 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