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鸿泰电信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与常德市鸿泰电信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724民初1062号
原告:***,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澧县安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德市鸿泰电信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紫菱路金凌花园1栋1单元303。
法定代表人:丁龙发,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常德市鸿泰电信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91元,减半收取2146元,由***负担。
代理审判员向柳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