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健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健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信威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破申1号
申请人:广东健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禅秀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17586814G。
法定达代表人:邱健,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信威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28105B。
法定代表人:王靖,董事长。
申请人广东健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博通公司)以被申请人重庆信威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威公司)经本院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对信威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通知了信威公司。信威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就该申请向本院提出异议称,该公司仅系短期财务紧张,未到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程度,请求不予受理健博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查明:健博通公司以其与信威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等。经调解,健博通公司与信威公司达成调解协议,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渝仲字第3105号调解书,载明:由信威公司支付健博通公司货款、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共计10452919元,信威公司从2019年4月起至2019年10月,分7期支付上述10452919元。该案于2019年5月2日进入执行程序,由本院执行。2019年11月21日,由于该执行案件迄今未能查到被执行人信威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未执行到有关财产,该案未能执行兑现,本院作出(2019)渝01执749号民事裁定,裁定终结(2019)渝01执7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健博通公司申请,本院决定将前述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另查明:信威公司于1998年4月1日在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住所地为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60号,法定代表人王靖,经营范围为“通信系统及终端设备、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以及配件产品开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国家有专项管理规定的按规定处理);通信信息系统集成、工程安装、技术咨询及出口业务;出口本企业自产的机电产品、进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辅助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销售通信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和接收设备);其中,非自产通信设备销售收入不超过总收入的30%。(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公司注册资本21385.696000万。
本院认为,信威公司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内,系本院司法辖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条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健博通公司对信威公司的债权已经生效仲裁裁决确定。信威公司经本院强制执行,现无财产以供执行,该次执行已无法继续进行。信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经具备法定破产原因。信威公司虽提出异议称该公司仅系短期财务紧张,但并未充分举证证明其仍然具有清偿能力并清偿了案涉债务,故健博通公司的有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受理。本案系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院决定将本案交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申请人广东健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重庆信威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本案交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王 兵
审 判 员  张 毅
审 判 员  张 薇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谢威利
书 记 员  张天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