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健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佳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广东健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4民初28692号 原告:东莞市佳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健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佳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健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佳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健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