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1222民初127号
原告兰州捷讯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文县分公司。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兰州捷讯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文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兰州捷讯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捷讯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捷讯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8元,由原告兰州捷讯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