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华兴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昆明华兴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3124民初931号
原告:***,男,1973年03月14日出生,汉族,初
中文化,务农,户籍住址四川省仁寿县,现住云南省陇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庆云,陇川县章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华兴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19496457W。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春城路62号证券大厦主楼14层1405号。
法定代表人:何畏,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邓学文,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诉被告昆明华兴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邓学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60.00元,减半收取43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黄 为
人民陪审员  赵兴国
人民陪审员  蔺以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旦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