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丁世钊,陕西秦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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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326民初1014号原告:***被告:陕西秦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丁世钊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秦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世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诉讼中,经本院审查,本案原告***的主体不适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24元,全额予以退回。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樊怀平 审判员 高宝康 审判员 王淑娟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宋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