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10254号
原告:西安鑫荣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张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波,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秦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李兴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朱永娟,女,汉族,1980年7月27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
原告西安鑫荣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秦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永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称被告在2022年11月15日已付清欠款,故于2022年11月1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鑫荣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依法减半收取,其余97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史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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