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479号
原告:***,男,198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红,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秦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魏忠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山水秦岭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
法定代表人:王晓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秦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山水秦岭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131元。
审 判 员 王 弘
二O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红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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