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393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XX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红,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秦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魏忠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山水秦岭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
法定代表人:王晓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原告***诉被告陕西秦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山水秦岭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已与被告经过协商,被告已履行部分欠款,故自愿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6元,法院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608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孙龙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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