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秦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山水秦岭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477号 原告:***,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 XX堡 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秦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山水秦岭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 。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秦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山水秦岭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153.5元。 审    判    员        王  弘 二O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