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日月明灯具制造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甬镇催字第4号
申请人:宁波睿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报人:石家庄日月明灯具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刁海刚。
申请人宁波睿达进出口有限公司因遗失由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骆驼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据号码31300051/31251450、票面金额人民币50000元、出票日期2014年1月21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7月21日、出票人宁波市镇海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河姆渡镇白罗浦采石场、付款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骆驼支行,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6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石家庄日月明灯具制造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宁波睿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或申报人石家庄日月明灯具制造有限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宁波睿达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魏爱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枫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