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2民初2742号
申请人:怀宁县东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月山镇月山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5730025217。
法定代表人:杨善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鹰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双新开发区经三路D6楼1-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559200222F。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怀宁县东山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鹰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怀宁县东山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鹰市政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2464.6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为此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一份金额为132464.6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以此作为此次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怀宁县东山建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鹰市政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2464.6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182元,由申请人怀宁县东山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庆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硕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