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702民初12614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庆立,驻马店市示范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翔鹰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桐城双新开发区经三路D6楼1-14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前海路0169号。
法定代表人:魏庆国,经理。
被告:***,男,196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
被告:***,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
被告:***,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翔鹰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三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