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翔鹰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定远县众工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翔鹰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125执3032号
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众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0723697715
法定代表人:管仕立,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翔鹰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559200222F。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定远县众工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翔鹰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全部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翔鹰市政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86795.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