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立宇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芜湖立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781执35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籍山路南侧中央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王介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芜湖立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立宇大厦1201室1301室
法定代表人:潘海生,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781民初545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芜湖立宇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81665.3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二、案件受理费18080.5元,执行费22397元从被执行人芜湖立宇建设有限公司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