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立宇建设有限公司

鹰潭市安豪建材有限公司、芜湖立宇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681民初6733号
原告:鹰潭市安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双凤街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MA39ATGL8X。
法定代表人:官建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余明,鹰潭市百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芜湖立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立宇大厦1201室至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149740306P。
法定代表人:潘海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2年1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系被告公司法务经理。
原告鹰潭市安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立宇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鹰潭市安豪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支付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鹰潭市安豪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鹰潭市安豪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鹰潭市安豪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