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立宇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华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芜湖立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402民初1430号之二
原告:河南华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张阁镇范庙室村木兰大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9FAIWE2D。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4年3月17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芜湖立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大厦1201-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149740306P。
法定代表人:潘海生,职务:公司总裁。
原告河南华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立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华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芜湖立宇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华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刚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