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8执恢1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芜湖立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芜湖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峨桥镇。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立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208执恢107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程 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齐 娟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