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6544号
原告:上海赣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新绿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杭(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杭(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立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立宇大厦1201至130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赣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立宇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赣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94.6元,减半收取计3,197.3元,由原告上海赣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杨 洁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