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亿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河南亿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河南亿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05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终字第19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亿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99号附1号1号楼11层1107号。
法定代表人闵照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义顺,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系**的丈夫。
上诉人河南亿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四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四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亿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05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