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21民初729号
原告:***,男,198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旺,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高洪启,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山东省洁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大束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685903471N。
法定代表人:岳书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高洪启、山东省洁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洪启、山东省洁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高洪启、山东省洁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宋伟云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 雪
书 记 员 赵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