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102执恢18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洁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书文,董事长。
被执行人:日照山海天农村供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磊,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洁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山海天农村供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1102民初58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462226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3249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2020年2月12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以(2020)鲁1102执386号立案执行,2020年6月15日终结本次执行。2021年2月9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欠款本金2462226元,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25000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297978元后,余款转为本案执行费27022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19)鲁1102民初584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洁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山海天农村供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