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81民初7900号
原告:***,男,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潇,江苏苏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洁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大束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岳书文,该单位总经理。
被告:新沂市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钟吾路**。
法定代表人:魏联善,该单位局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洁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沂市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7元,由***负担。
审判员 马会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旖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