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83民初3613号
原告:山东省洁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大束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685903471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娴,山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邹城市第八中学,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宏达路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883494028651N。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校总务处主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山东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山东省洁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城市第八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省洁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洁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洁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36元,由原告山东省洁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宗 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