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9001民初6880号
原告:***,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源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省洁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大束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685903471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洁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省洁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钢材款1126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在承揽济源市2016年农田水利项目县建设项目(1-5万亩灌区配套改造)第5标段工程施工期间,原告为被告供应钢材。在2019年12月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钢材款11269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在2020年11月15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款至今未付。
被告山东省洁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被告在承揽济源市2016年农田水利项目县建设项目(1-5万亩灌区配套改造)第5标段工程施工期间,原告为被告供应钢筋。后经结算,2020年11月15日被告公司济源市2016年农田水利项目县建设项目(1-5万亩灌区配套改造)第5标段项目部现场负责人***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钢筋款(用于2016年水利局农田水利项目1-5万亩配套改造工程),共计人民币壹万壹仟贰佰陆拾玖元整(11269.00),另欠条上加盖山东省洁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源市2016年农田水利项目县建设项目(1-5万亩灌区配套改造)第5标段项目部印章。该款被告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算单、欠条、关于启用项目经理部印章的通知及原告当庭***以证明。
本院认为,山东省洁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源市2016年农田水利项目县建设项目(1-5万亩灌区配套改造)第5标段项目部出具的欠条明确载明欠到原告钢筋款11269元,并加盖了项目部印章。因该项目部系被告公司设立的临时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项目部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后果应由被告公司承担。且从欠条也可以看出,原告供应的钢筋是用于2016年水利局农田水利项目1-5万亩配套改造工程。综上,项目部出具欠条是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被告应对项目部所欠货款承担清偿责任。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钢筋款11269元,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行放弃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省洁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1126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山东省洁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并具有责令报告财产、执行风险告知效力,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