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锦天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郴州锦天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003民初3067号
原告:郴州锦天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0年11月30日出生。
原告郴州锦天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郴州锦天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锦天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郴州锦天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