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003民初3067号
原告:郴州锦天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0年11月30日出生。
原告郴州锦天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郴州锦天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锦天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郴州锦天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