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流明世纪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流明世纪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105民初13281号
原告:河南流明世纪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1号附7号1号楼6单元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957002377。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跃新,男,汉族,1974年12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5年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85年1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原告河南流明世纪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流明电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偿还欠款29800元及违约金2325元。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2018年10月20日,原告流明电子公司(乙方、供方)与南阳喀尔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甲方、需方),双方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甲方于2018年10月20日向乙方订购4台捷安讯触摸一体机(65寸)CTV6520,8200元/台,合计32800元。合同第五条约定,甲方自2018年10月20日购买乙方货物起,十日内需将货款一次性转给乙方,即(2018年10月31日之前);若甲方未在预期内结款,每逾期1日,甲方付款需按总货款金额的5‰违约金支付给乙方,超过20天未付款,甲方付款需按总货款金额的8‰违约金支付给乙方;若超过30日未支付货款,将通过诉讼程序,起诉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九、合同为原告流明电子公司标准销售合同,甲方必须填写完整,涂改或以其他格式为无效订单,不予认可。传真件与扫描件具有与原价同样法律效力等内容。
2018年10月20日,被告***、南阳喀尔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共同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我***(欠款人名称)于2018年10月20日欠到原告流明电子公司货款32800元整,将于2018年10月30日前结清全部余款32800元,如未结清自欠款之日起按欠款总额的日3%收取违约金。双方对以上所述事实均予以认可确认,并无异议,自愿承担以上约束等内容。
原告自认被告于2018年12月4日支付1万元,其中8000元系被告当日所要货物货款,2000元用于抵扣涉案合同的货款,剩余为30800元,后被告又于2019年3月22日向原告转货款1000元,现剩余货款为29800元。
另查明,南阳喀尔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
本院认为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答辩、举证及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进行裁判。
原告流明电子公司与南阳喀尔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被告***、南阳喀尔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构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依约交付货物,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对应的合同价款,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剩余货款298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提交的《欠条》的约定,被告应于2018年10月30日之前支付,但被告未按时支付,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以原告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将违约金酌定为以未支付货款298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原告诉请过高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流明世纪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货款298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98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南流明世纪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3元,减半收取为301.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贾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胡天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