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流明世纪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流明世纪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执9166号之一
被执行人:河南流明世纪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1号附7号1号楼6单元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957002377。
法定代表人:薛丹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跃新,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8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
关于河南流明世纪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5民初79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流明世纪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货款112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12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30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付,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付);二、驳回原告河南流明世纪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62元,由被告**负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0年7月3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1273.83元,本院已扣划1273.83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扣缴执行申请费。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
三、通过实地走访、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五、经向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截至2020年8月11日公积金账户余额为1466.38元,账户状态为封存,本院已扣划1471.08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未扣缴执行申请费
六、本院前往郑州市不动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2745.04元,本案债权尚余134044.96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姚 丽
审判员 李小涛
审判员 王 千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