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5民初26359号
原告河南流明世纪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1号附7号1号楼6单元4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85年5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河南雅思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阳光嘉苑小区24号楼3单元6楼东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流明世纪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雅思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流明世纪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27元,减半收取1013.5元后,由原告河南流明世纪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房舒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