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中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1888江苏华邦管业有限公司与义乌市中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30民初1888号
原告:江苏华邦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595620056Q,住所地江苏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新海大道16号。
法定代表人:林胜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乐,江苏群汇知缘(盱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中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064170711T,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大陈镇团结村486号。
法定代表人:龚淑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华邦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中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华邦管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华邦管业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邦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2元,减半收取696元,由原告江苏华邦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永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戚书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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