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781民初5004号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绵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文武西路471号(托管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095582540Q。
法定代表人:何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凤玲,梓潼县潼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季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江油五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太平镇新华路中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711853456Y。
法定代表人:林顺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绵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安消防)与被告四川江油五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星投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被告五星投资于2021年10月9日提起反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绵安消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凤玲、代季春,被告五星投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3月27日签订的《五星国际城二期消防、通风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68743.06元(暂计算至2021年9月7日起诉时),后期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对原告已完工工程进行共同清算,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和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20万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履行《通风工程施工安装合同》《四川绵阳市工业品买卖合同》所缴纳定金款40万元(此款已由原告垫付合同的出卖方和承包方),以及购买原材料等款最终以交接为准;被告若无故解除《通风工程施工安装合同》和《四川绵阳市工业品买卖合同》,其违约赔偿责任由被告全额承担;5.判令原告对涉讼工程销售、拍卖、折抵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6.本案因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27日被告将坐落于江油市的五星国际城二期消防、通风安装工程施工承包给原告,双方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对施工范围、工期、质量标准、质保期、合同工程价款及计价方式、材料及设备的供应、设计变更、款项的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均作了商谈,并达成一致意见,同时约定,“乙方(原告)在签订合同后的当天应向甲方(被告)交纳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合同生效。在甲方取得预售许可后,7个工作日内全部退还履约保证金,如不按时退还,甲方应从乙方缴款之日到退款之日按银行基准利率计息补偿乙方”。2020年3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合同当天,原告将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交付被告。合同生效后,原告认真履行合同,分别与四川久远智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和四川金风铃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就五星国际城的火灾报警系统现场报警及连带设备及控制中心设备,以及通风工程风机、阀件、风管的生产制作、安装承包等设备签订合同,并按照供货方要求原告分别交纳40万元的定金,现4千多平方的井道风管厂家已按要求生产完毕,其中部分产品已运到被告指定工地(案涉工地)。2021年8月被告通知原告进场施工,原告组织工人进场施工一段时间后,被告单方提出想重新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双方就合同的内容等条款未达成共识,引发被告不满。事后,被告便以各种理由和借口,阻扰原告继续施工,原告为了《施工承包合同》的顺利履行,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特别是与提供设备的供货方都签订了合同,且部分已履行。原告要求被告及时解决处理问题,被告置之不理,至起诉时,工程仍处于停滞状态,原告多次积极努力,被告明确表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如今被告单方毁约,原告只得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五星投资(反诉原告)辩称,1、认可原告解除施工合同的请求,同意按取得预售许可的比例退还履约保证金;2、原告的报价过高,双方在磋商过程中,原告就提起诉讼,原告应承担违约责任;3、被告未向原告发开工通知,不存在与原告清算的问题,如有损失,原告应自行承担;4、原告的报价超过市场价的三倍,被告要求其重新报价,新报价仍超过市场价两倍,磋商中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应自行承担违约责任。
反诉原告五星投资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提前解除合同违约金20万元;2.反诉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该合同明确具体开工时间以书面通知为准,并且案涉工程所使用的设备材料均应按双方认定的项目表执行。2021年8月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提交的报价27759017.1元,严重超出市场价,二次报价16883274.51元,仍然超出市场价,双方就报价以及合同中约定的项目表进行协商,反诉人还未就开工事宜向被反诉人发出书面的通知,也未表示过要解除合同,被反诉人突然向法院起诉解除合同,属于单方面违约,应当向反诉人承担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27日被告(反诉原告)五星投资(甲方)与原告(反诉被告)绵安消防(乙方)签订《五星国际城二期消防、通风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绵安消防承建位于江油市新华干道西侧,云帆路南侧的五星国际二期消防、通风安装工程,工程面积约15万平方(以消防设计施工图为准)。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的入场日期为准。合同价款:合同价款按13规范15定额执行。人工费调整按工程施工当年有关的标准执行;材料费及设备的计价方式:1.所有的材料及设备价格按合同当年的【西南造价信息】或“绵阳市材料信息价”执行。没有信息造价的材料及设备由甲乙双方询价核定为准。2.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材料进场前一个月应向甲方报送造价信息没有的材料及设备的材料核价单,甲方在接到乙方报送材料核价单一个月内完成材料价格的认定。乙方报送的材料价格应严格遵循市场价格,报送价格最终由甲方现场负责人盖章签字认可;款项支付: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当天内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合同生效。在甲方取得预售许可证后,7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如不按时退款,甲方应从乙方交款之日到退款之日按银行基准利率(月息)计息补偿乙方;甲方权利及义务:3.与总承包单位协商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库房、加工场地、协助乙方与总包施工单位在主体施工期间的消防安装预埋…5.协助乙方协调处理工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乙方的权利及义务:9.乙方应当依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并提交监理单位等审核和签署意见。甲方在监理单位审核和签署意见时,有权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并进行相应的程序性审查确认,但甲方不对乙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中所存在的技术缺陷和问题承担责任,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一方原因导致另一方解除合同的,违约方除须承担赔偿因此造成守约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外,还必须向合同守约方支付20%的违约金。违约终止合同:本合同履行过程中,1.如因某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的约定且符合合同规定可终止合同的情况…6.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的合同终止,合同解除后,乙方均须妥善处理好己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五星投资在甲方处盖章,其法定代表人林顺才签字,绵安消防在乙方处盖章,其委托代理人何文富签字。签订合同同日,原、被告就案涉消防工程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对发包人、承包人的项目安全管理进行了权利义务的确定。同日,原告绵安消防按被告五星投资的要求,将保证金100万元转入五星投资法定代表人林顺才个人账户6210××××0489,并附言“江油五星项目消防工程保证金”,被告五星投资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之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两次工程报价,被告均未书面对该报价予以回应,案涉项目于2021年7月28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021年8月27日,原告绵安消防向被告五星投资邮寄《工作联系函》,原告在该函中告知已于2021年8月15日进场施工并完成5-7号楼通风井道管风管及相应风管支吊架的制造等内容,且与供货方签订了后期材料的购销协议,因被告五星投资的原因导致施工停滞并给其造成了损失,要求被告五星公司确认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如果被告解约需向原告赔偿损失,并要求被告收到函件后五工作日内予以回复。被告当庭否认收到该联系函,原告提交邮寄以及被告签收的证据,证明被告于2021年8月28日收件。
另查明,通过原告向本院举出的视频资料,能够确认原告绵安消防已经在案涉工程进行施工并安装了部分消防通风设备。
认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五星国际城二期消防、通风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农村商业银行支付往来账专用凭证、收款收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工作联系函》、邮寄查询单、视频资料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五星国际城二期消防、通风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具有消防通风安装工程资质,该合同不违反法律效力性禁止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约定主要设备、材料应按双方认定项目表执行,但双方并未对主要设备、材料价目形成项目表,经多次协商,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原告现请求解除合同,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反诉认为原告请求解除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的意见不能成立,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该合同对原告绵安消防进场施工的日期约定“以甲方书面通知的入场日期为准”,本案中,原告未对被告是否向其发送书面通知向本院举证,但原告所举视频资料显示,原告已对案涉项目进场施工,根据原、被告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来看,被告有义务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库房、加工场地、协助乙方与总包施工单位在主体施工期间的消防安装预埋,以及协助乙方协调处理工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案涉项目系被告自己开发的项目,理应对项目工地的具体情况充分掌握,原告不可能在被告不知晓其进场且无建筑施工方配合的情况下对消防通风进行施工,可以确认被告知晓原告进场施工行为且予以了相应的配合,原、被告通过实际履行的方式更改了双方对于合同进场施工需要以被告书面通知为前提的约定,故本院认定《五星国际城二期消防、通风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生效且已经实际履行了部分工程。原告诉请的对其已完工工程进行共同清算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未诉请工程价款,故对其请求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院不予支持。
合同对履约保证金的退还约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7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如不按时退款,甲方应从乙方交款之日按银行基准利率计息补偿乙方。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退还履约保证金100万元以及承担自2021年3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向本院诉请的因履行合同而支出的定金40万元以及购买原材料等款项以及经济损失,因原告当庭表示材料款及经济损失金额尚不明确,因该项诉讼请求不明,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八十九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七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被告四川江油五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四川绵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签订的《五星国际城二期消防、通风安装工程施工合同》;
二、限被告四川江油五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绵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21年3月27日起计算至款项全部退还之日止);
三、限被告四川江油五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四川绵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自行对《五星国际城二期消防、通风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已完工程量进行清算;
四、驳回原告四川绵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四川江油五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本诉案件受理费9909.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四川绵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000元,被告四川江油五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105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张 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晓倩
书 记 员 池 莉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实施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