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93民初1037号
原告:四川绵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文武西路471号(托管企业)。
法定代表人:何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风玲,梓潼县潼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恒熙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兴科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曾雄。
原告四川绵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恒熙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绵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绵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绵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96元,减半收取计8148元,由原告四川绵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涂欣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