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松泽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省松泽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2民初4463号
原告:四川省松泽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1号楼1601。
法定代表人:冯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底学章,成都天府新区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原告四川省松泽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四川省松泽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省松泽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松泽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省松泽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夏旭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曾李清